北京市教师资格考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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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北京市教师资格考试条件

北京市教师资格考试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当地的中国公民。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当地且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可在当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当地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可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就读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幼儿园教师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 学历

初中教师资格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中职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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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注5: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尚未取得有关学历证书,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自出具日至现场受理日1个月内有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或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文件规定,申请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规定,语文教师(含高师中文系教师)与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注7: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2015年下半年教师资格国考面试合格人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可直接打印合格证明,彩色或黑白打印均可)。

(六)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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