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通村公路建设情况的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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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农村通村公路建设情况的工作汇报

关于农村通村公路建设情况的工作汇报

尊敬的代金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领导:

根据安排,我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区农村通村公路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设实施情况

我区20xx年开始大规模改(新)建农村通村公路,截止20xx年底,我区完成改建、新建通村公路1292公里,总投入57308万元,其中中央、省市补助6030万元,本级投入(含村民自筹、项目打捆、社会捐资和区财政补助)51278万元。我区通村公路的通达深度和通行能力大幅提高,基本实现“村村通”,部分乡镇的村级公路实现了通社,甚至通户,极大方便了群众快捷出行。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技术标准不断提高。20xx年至20xx年,我区按“有效路面3.5米、荷载重量5吨,设计使用年限5年”的技术标准规划设计通村公路,以泥结石路、沥青表处和沥青浅贯油路为主。20xx年,根据省市统一规定,不再规划、设计和审批泥结石路,改为水泥路或条石路。20xx年,新规划设计的村道为水泥路宽度为4.5米,部分宽度为3.5米的村道按200米强制设置1个错车道。技术标准提高后,降低了养护维修成本,提高了使用寿命和行车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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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